林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林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1、林地承包期限三十至七十年;
2、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于林地的生产周期长,为保护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承包林地的农民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如承包人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综上所述,如按照上述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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