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

如题所述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资格有以下几种:
一是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购房的单身家庭必须年满30岁。
二是申请人的家庭必须满足本市的住房限制,并且其家人在本市都没有住房。一户一户只能买一套公有的房子。
下列情况中的一方不得在下列情况下提出购房申请:
1、申请人家庭已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申请人在本市有房屋转移登记。
3、离异后已有住房的夫妇,在离异前分别提出申请,且在离异前三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人有违法建筑的,在申请时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的家庭在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时,须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房屋。
公有住房的转让过程比较繁琐,因为公有住房的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转让要比一般的商品房要复杂得多。这就要求所有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都要在出售文件上签字,因为房子的所有权并不是一个人的。如果购房者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则必须由共同所有人在银行职员的见证下签字。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 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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