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对爱情的专一性来源于什么?

如题所述

     “上邪, 我欲与君相知, 长命无绝衰。 山无陵, 江水为竭, 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在许多人们的心目中爱情与专一性是不可分割的。
要回答这一问题,先得弄清楚爱情是什么?如果要求用简短的语言来描述爱情是什么,一般人们遇到这一提问的时候,心里会感觉很容易,但马上就会感觉很难,感觉对爱情只能意会难以言表。有人说爱情的本质是化学反应,由“荷尔蒙”所散发出特殊的气味由大脑识别,知其喜好,而产生的一种感觉。把人类的情感机械地等同于物理化学作用,将“荷尔蒙”置入机器人体内,人类终有一天会爱上机器人的。
爱情能够给人带来愉悦、幸福的感觉。爱情与人类的其它情感如亲情、友情等,最明显的区别是,爱情是以“性吸引”为基础的。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人对爱情具有强烈的嫉妒心。
爱情是人类的一种欲望,一种需求。人类的诸多欲望的满足通常都是向外界索取,通常在这索取的过程中如果有所付出的话,人的主观意识上会期待得到更多的回报。而人类有些欲望的满足在人的主观意识上只是付出,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并不期待有什么回报。——这就是“爱”,对亲人的爱,对朋友的爱和对心上人的爱等。人付出而不期待回报。譬如,对落难之人伸出援助之手,也许他永远不能回赠你什么。然而付出之时就是得到回报之时,甚至是在有付出意愿的时候已经得到了回报。这种回报是什么?相信每个人都能感觉得到,只是感觉到的强烈程度不同而已。当然“爱”并不是爱情的全部,也不是爱情最本质的东西。
人类对爱情的欲望并不只是对“爱”的需求,还有对“美”的需求。美是什么?这里定义美是人通过感觉器官能感受到的,能使人获得愉悦感受的东西,与之相反丑的东西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当然美与丑总是相对来说的。爱情需求中的“美”来源于人本身,包括人的身体、服饰、言语、行为等。最根本的还是人的身体。如果身体不美没有“性吸引力”,爱情之美就无从产生。“性吸引力”不能与“性感”等同起来,因为一个人感觉最性感的人并不一定是对他性吸引力最大的人。人身体的“性吸引力”只是最基本的吸引,人类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还会创造表现出美来,如表情、言语、行为等方面的美。“情人眼里出西施”这反映了人本能地对自己追求的对象创造更强的“性吸引”。先有“美”后有“爱”,因“美”而生“爱”。
“美”到底是什么东西呢?人感受到了美,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是物理效应,还是化学反映?一般人们的思维惯性是只有物理效应和化学反应会引起物质的运动。人感受到的“美”是通过人的感觉器官感受到外界物质的某种特征。视觉器官感受到的“某种特征”是以光为载体的,听觉器官感受到的是以声波为载体的,触觉器官感受到的“某种特征”的载体是与之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物体。那么人感受到“美”并产生“爱”这一过程中,引起人大脑思维变化的是光、声音、气体等的物理或化学作用还是别的什么呢?
是信息。什么是信息?虽然我觉得目前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来足够反映它到底是什么东西,但信息对人大脑思维的作用具有这样的特性。不论信息本身是否是真,即使它是假,只要人判断它是真,它将会与真信息一样影响人的思维、心理、情绪等。虽说信息不是具体物质,但引起人的心理、情绪等的变化是会有物质的变化的。人心理、情绪的变化会有物质的变化一般人们还不太好想象,人的疾病是因人的身体的某部分发生了物理或者化学的变化这总是容易理解的吧。人类情志活动的过度异常可能会导致人身体方面的疾病,人身体某部分器官的病变也可能会导致人的情志活动发生异常。“因郁致病、因病致郁”这是中国古代中医学早就提出的基本原理,而西方现代医学直至近些年才认识到这一点。信息可以引起人的情志活动异常,而情志活动异常会引起人的疾病,引起物质物理化学上的变化。
作为人类欲望的满足,人类本质上对爱情是不具备专一性的。人类对爱情的专一性与对人类对爱情所产生“爱”和“美”的需求有什么关系呢?嫉妒心是人天生就有的,人的嫉妒心来源于什么?来源于不平等。生命个体之间存在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竞争是自然的法则,个体间的差异造成了个体欲望满足程度的不平等。在一定环境中有的个体能够满足欲望,有的个体不能满足欲望,不能满足欲望便会产生痛苦。人的嫉妒心可能是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因此而形成的一种心理,这种心理是可以缓解甚至消除的,消除嫉妒心最有效的东西——那就是爱。
人类在爱情方面的“嫉妒心”不仅来源于心理本能上,还来源于他人对爱情之“爱”产生的破坏,对爱情之“美”产生的破坏。没有哪一个人一生中绝对只爱上过一个人,爱情中的过度的嫉妒心不但不利于人享受爱情的幸福而且对人身心有害。要避免爱情中的过度嫉妒心,除了对方要能控制心理本能上的嫉妒心,还要避免他人对自身产生的爱情之“爱”的破坏和爱情之“美”的破坏。当然美与丑总是相对而论的,不同的社会环境人们对美与丑的判断标准也并不一致。这就是从爱情本身来说对专一性的要求。
爱情不再存在了对爱情的专一性自然也就不复存在,当爱情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对爱情的专一性不再有意义。然而有很多的人们却把爱情的专一性当作追求爱情本身的要求,而且把其当作是一种美德。古往今来,有多少痴情男女在失恋的痛苦中苦苦挣扎,长期甚至终生得不到解脱,有的甚至因失恋而轻生,因心上人的不幸离世而殉情。殉情之事不想去推论它应不应该,值不值得,对于因失恋而轻生却感觉愚昧至极。有的人当感觉爱情的欲望不可能得到满足时,就会对人生感觉绝望,可见对爱情欲望之强烈。但人本身对爱情欲望的满足并不具备专一性,轻生之人之所以会感到绝望只因错误地理解了爱情对专一性的要求,因为社会有些过于推荐对爱情的专一性了。
对于爱情的专一性,有人信仰,有人不当回事。信仰之人把其当作真理,不当回事的人则认为“不当回事”也是真理。这两种人必有一种人信仰的不是真理吗?不。对于思想文化来说实用就是真理,这一点对于个人来说是如此,对于社会来说也是如此。怎样才是实用?对于个人来说实现个人幸福的最大化,对于社会来说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当然个人幸福的最大化不能与社会幸福的最大化相抵触的,否则实现个人幸福的最大化将事与愿违。信仰爱情的专一性的人们是因爱情的专一性能够给他带来幸福,把对爱情的专一性不当回事的人们是因对爱情的专一性对他来说没什么益处。
人是社会化的动物,人类欲望的满足会受到社会条件的限制。两个人只要相爱就能生活在一起,就能享受幸福的爱情吗?人类社会过去不久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爱情几乎与婚姻是无关的,封建社会曾极其推崇过婚姻的专一性。婚姻得遵从父母之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等。现代社会早已唾弃了这种封建思想,旧时社会却把它当作真理大力推崇。现代人这么聪明,古人就那么愚昧?很奇怪为何古人不推崇对爱情的专一性,只推崇对婚姻的专一性。如果古人真的是因那么愚昧而遵循对婚姻的专一性的话,社会推崇对爱情的专一性还能让一部分人生活得幸福些。如果古人都知道对爱情的专一性并不是能够被人们都认同的真理,那么对于婚姻的专一性这一真理为何又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呢?究竟是什么原因使那时的人们对爱情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在这里不去深究。我们感叹于旧时社会的“不人道”,剥夺了人们追求爱情的权利。有感于殉情男女对爱情执着专一的追求,“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至今仍然能深深地感动着人们,然而对爱情专一性要求的错误认识也深深地误导着人们。在当代中国社会里依然有许多的人们因婚姻而阻隔了爱情,因此而发生的殉情之事也偶见于报端。对于现实版的“梁祝”人们会有着怎样的感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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