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机制

如题所述

1.民间福利组织没有解决好非营利性问题。确定民间组织的非营利属性,是建立民间组织良好运行机制的首要问题。中国民间组织及其活动远未达到成熟程度,非营利的理念以及与非营利活动有关的规则并未被社会广泛接受。有的民间组织对营利的兴趣完全压倒了提供公益服务和福利服务的兴趣,有的借用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政策,为自己或本机构“渔利”,其营利性活动缺乏有效的制约。也有的民间组织对于社会服务活动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存在偏差,认为一个社会组织从事某一项收费的服务活动,就属于营利性的,而不收费,无法保证组织的存在与持续发展。这些问题与看法直接影响到民间组织的健康成长。   民间组织特别是其中的民间福利组织作为致力于社会公益服务和福利服务等公共目标的组织,与企业组织有着不同的组织目标,它不以获取利润为取向,但又同企业一样,必须进行成本核算,追求在既定条件下的产出最大化。因此民间福利组织完全可以借鉴企业组织的运作技巧,广泛进行市场需求调查,开展各种公关活动,像企业那样尽可能有效地运用资源,不断提高组织知名度,寻求最优的管理方式等,由此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的处理问题。在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上,目前突出的问题一是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还没有摆正,具体表现为三位:“越位”,即政府管了不少本该由民间组织负责的事情;“缺位”,即政府本该具有的职能却由于某种原因而弃之不顾;“错位”,即本该是政府负责的事,却让民间组织去管,造成主体错位。二是政府在培育和管理民间组织方面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办法,缺乏积极的培育意识和措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还没形成。三是在民间组织问题上政府更重视行业性组织发展,但对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等类型的民间福利组织没有给予应有而足够的重视,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到位,不能将民间组织与国家办的同类机构一视同仁。   民间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一类组织,在资金来源上,不依赖或不主要依赖政府,而是运用或主要运用民间的资金创办;在隶属关系上,民间组织与政府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它有自己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民间组织虽然不是政府部门或不属于政府,但同样能做政府所应该做,却又一时做不了或做不好的公益事业。在这一点上,民间组织实际上与政府是功能相仿的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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