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界限

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界限?
如上,我带领工人给人干活,口头约定总共人民币若干,现钱不能支付。是属于工程款还是农民工工资?

  又一个拖欠农民工资的!
  界限和区别;
  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
  1、垫资施工是欠薪的根本原因之一。据调查,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在规则”: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就给拖欠工资问题埋下伏笔。一个经常出现的情形就是:等到工程完工,开发商往往以商品房销售不畅为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这就直接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看来,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渠县贵福镇洞子村庞佑清,夫妇外出务工已有多年了,2004年经亲友介绍,夫妇同到福州某建筑工地干活,一年下来不但没有拿到应得的近20000元的工资,还在亲友处借了近3000元的生活费。每次问老板要钱时,老板都以工程未结束不给。当我们问他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时他说,别人都没有签,我也没办法。
  2、将拖欠工资做为留住人的一种手段。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用尾欠作为留人的手段。包工头普遍担心春节后人手缺乏,或者跑到其他包工头那里,往往拖欠农民工一部分工资,一般在600元左右,强迫农民工来年继续在其手下干活。
  3、雇主有意拖欠。多见于餐饮、制衣、制鞋等企业,雇主有意拖欠,有钱也不发给农民工。如渠县涌兴镇勤俭村三组30岁的刘小琴在老乡的介绍下,到福州一制衣厂干活。刘小琴同公司的老板谈妥,做记件工资,多干多得,结工资的方式是一月押一个月,即第一个月进厂干活的工资为压金。入厂前几个月工厂效益好还能按双方约定领取工资,可是后来几个月厂里没活干,她拖不起就于2004年10月份到另一厂家去打工了,到现在她还有700元的工资未领,而她去要工资要了几次都没要着,她说看来是要不着了。当我们问她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时,她说:“我在外边打了这么多年的工,我很想签个劳动合同,可就是从来没有签过什么合同,因为如果签合同就进不了厂”。
  4、一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使农民工的工资不时能按时领取。如渠县贵福镇洞子村李旭明在山西煤厂打工,今年本应收11000元的务工款而他只收了3600元。按理说今年煤价上涨,务工款是不成问题的。但还是没有领到工资,其主要原因是煤厂管理不善出事了没钱支付。
  5、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欠薪。农民工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较低,认为老板给不给钱,或者什么时候给钱,是老板的事,自己拿他没办法。如渠县涌兴镇勤俭村农民工张永祥现年41岁,于2004年3月去广州建筑行业干活,去时与老板说好了包吃包住一天30元,由于家中无钱买肥料,他在中途问老板要了500元,到12月下旬回家算工资帐时,老板说工程未结束不能算帐,你借了500元钱还算什么帐?要回去就等明年来。张永祥无可奈何的回到了家中,如按800元一月算他有6700元的工资没有领取。当我们谈到此处时周围的一村民说道,他那还算好的,说不定能要回来,我认识的李学明在福州建筑行业干了一年多的活,不但没有领取到工资,在要工资时还被老板打了一顿,弄得他在下水道里躲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偷偷地乘火车跑回了家。因为老板在当地有权有势他再也不敢去要了。他们认为,打工不要找那些小包工头,尤其是那些不守信用的包工头。他们用预支的方式支持你的的日常生活之用,如果哪一天你走了,他欠你的那些钱就很难拿回来了。
  6、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搞“形象工程”,不是没有钱乱上马,就是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无法回笼等等。如此这般,就形成一条解不开的巨额“债务链”: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或包工头,承包商或包工头就无钱给农民工发工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承包商或包工头也是受害者,并且受害程度比农民工更厉害。建筑商往往与农民工结成“同盟”,支持、鼓励农民工索要工资。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4、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5、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6、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7、国家应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抑制不合理的投资行为发生,以切实防止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拖欠工程款是当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竞争环境恶化的突出表现,这一顽症,使施工企业深受其害。针对此种现状,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原副部长谭庆琏大声疾呼: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谭庆琏说,此次朱镕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整顿各类市场包括建筑市场作为很重要的事情来讨论,可谓正当其时。建设部从1995年开始,把整顿、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既加强了管理又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了服务,招标投标率不断上升,不按基建程序办理的项目越来越少,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同时在管理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招标投标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在一些民用建筑当中,最低标中标是不是最合理等等。此外,尽管招投标的过程实现了公开化、透明化,但招标前后,业主又私自向承包商提出诸多不合理的要求,比如带资、垫资承包,或要求施工企业必须达到何种奖项等等。而建筑施工企业苦于僧多粥少,又不得不勉为其难,苦苦支撑。因此1995年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包的现象愈演愈烈,导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到1990年,全国拖欠工程款近35亿元,而1995年则猛蹿至600亿元,截至 1998年底,更是达到了3570亿元,而且现在仍在不断增长。据调查,目前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已占同期完成施工产值的38.5%。其中,拖欠1年以内的占拖欠总额的45.2%,1年至2年的占24.3%,2年至3年的占18.9%,3年以上的占11.6%。拖欠项目中既有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也有民间项目、引进外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一般占同期在建和竣工项目总数的50%以上,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型、特大型项目拖欠尤为突出。
  对于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危害,谭庆琏不无忧虑地说,拖欠工程款的危害用“巨大”二字形容绝不为过。第一,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第二,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按照规范正常运行;第三,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第四是影响社会的稳定。
  谭庆琏说,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当其冲的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没有钱硬上马,叫施工企业带资、垫资,但却无力归还。据前不久对7个城市和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统计显示,截至2001年底,7个城市拖欠工程款达471.72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13.36%;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97.91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47.78%。第二种情况是盲目上马,决策失误。投资方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失误,资金不能回笼,造成拖欠。第三种是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搞“三边”工程,导致拖欠。第四种就是恶意拖欠。此外,也有少数是施工企业因合同不清及质量和工期上有纠纷造成拖欠。
  拖欠工程款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谭庆琏建议:解决拖欠工程款,要分成两部分来处理,第一部分是解决历史上的拖欠,第二部分要防止新的拖欠。他说,解决历史上的拖欠,首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拖欠工程款作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来对待,由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行以及交通、水利、铁道、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联合发文,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对拖欠工程款作出全面的规定。其次要确实出台一些强有力的措施,比如凡是拖欠工程款的部门、单位、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没有还清拖欠工程款以前,一律不准开工新的项目,银行也要配合冻结其所有款项,来保证还款;对于有钱的业主方要规定其还钱,没有钱的要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来进行补偿,用两年、三年的时间来逐步清还完毕。至于防止新的拖欠,第一,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有关法规,并严格按法规执行;第二,要调整结构,压缩和控制施工队伍的规模;第三个要建立工程保证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第四要加强合同管理和质量管理,防止引起合同纠纷,造成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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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06
现实法律没保障农民工权益,如四川渠县李渡乡党委书记张某对其镇异地搬迁拖欠工程款置之不理的态度,谎称什么都不知,你干活为啥不经他许可,荒唐之极,这还配作镇党委书记吗?反应县政府,曾有何问津?这还逼农民工到时手举两把莱刀!
第2个回答  2009-10-01
是农民工资款啊。呵呵
第3个回答  2019-11-08

临近年底,对于国内劳务用工密集型行业领域,如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一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特殊性,年底通常是劳务人员集中结算薪资的时间节点,加之建筑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极易出现社会影响严重的“农民工讨薪”事件。

因此,每临岁末也同样是国家重点整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时间节点。一如此次的农民工欠薪治理冬季攻坚行动,多部门联合下,以强力的行政手段直接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保障农民工群体能够如期、顺利领取工资回家过年。尤其今年年底的清欠工作,相关部门制定出明确的清欠时间表,为广大农民工群体提供了一道重要心理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政力量主导的临时性治欠行动,尽管“力度强、见效快”,但实际上并未触及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核心,因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与社会民生保障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1、行政整治与司法惩处,欠薪压力集中于直接用人方

此次四部门联合整治行动,是我国行政力量与司法力量的集中体现。近年来,我国一方面不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行政监管力度,另一方面也不断健全完善关于欠薪治理、欠薪惩处的司法基础保障。如:

1)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

2)2013年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为恶意欠薪犯罪设置了相对比较低的入罪门槛。

3)2019年8月13日,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专项立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意见征询。

其中,第二项的司法解释规定是目前建筑市场劳务纠纷常用的法务判决依据,此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就援引其中内容表示:

惩处内容: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满足以上条件,欠薪数额较大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拒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发现,无论行政整治还是司法惩处,其主要针对对象都是最直接的用人方,即施工单位、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而众所周知,农民工工资欠问题的直接原因固然是用人方未能如期准时发放应发工资,但根源与主要原因,实际上却是源自于业主开发商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在低价中标,且业主开发商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整体建筑市场环境下,承包商想要获取项目,往往会被要求带资或垫资施工,这就导致其资金链条十分脆弱,一旦上游开发商拖欠发放工程款,下游施工方就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以致于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可以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实际上是上游开发商通过拖欠工程款发放,将相应的资金压力转移给下游施工单位所造成的结果。而正如上文所述,目前相关的行政整治与司法惩处,都集中针对下游施工、劳务、包工头,并未触及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根源与核心,因此很难彻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当然,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角度而言,临近岁末,行政司法力量下的整治行动,的确是短期内快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有效办法。

 

2、制度建设与制度保障,源头上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

相较于行政力量下的短期权益维护保障,毫无疑问,制度层面的相关建设更能长久、根源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如广泛推广应用工程担保制度,从市场准入、工程款与工资支付保障等方面,有效防范、避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支付保障: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两项支付保障内容,即直接原因下承包商对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支付保障;以及源头上开发商对于承包商工程款发放的支付保障。

前者,通过承包商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一旦承包商未能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后者,开发商通过委托保证人向承包商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一旦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工程款发放义务或赔偿相应损失。

两大支付保障功能,一方面保证施工承包商准时受到来自开发商的工程款资金,减少其资金压力,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从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另一方面,即便施工承包商自身出现财务问题,无法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人也可以代其偿付,有效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工资发放。

市场准入:

通过发达国家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应用,我们看到工程担保制度在建设活动主体市场准入筛选与风险防控方面的更多可能。如美国的工程担保制度,承包商能否获得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证担保,直接决定着其能否参与相应的市场业务活动。

缘何如此?答案即在于:美国保险公司依靠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立具有权威性的风险评价体系,从而将对市场业务准入筛选的话语权,有效地传导到工程建设领域的产业链环节。

美国工程担保制度发挥的市场准入作用,对于国内工程担保制度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我国工程担保市场上,银行、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三类保证人主体同时并存,且保险保函即工程保证保险,近年来在政策与市场上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这为借鉴与发展美国工程保证保险的功能模式,提供了较好的优势条件。

 

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出现,其主要原因固然在于业主开发商的拖欠工程款发放,但与施工承包商自身缺乏足够的财务风险抵御能力也密不可分。

一旦工程担保制度能够发挥出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作用:

1)一方面,通过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挂钩,令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的开发商,无法获取施工许可,在市场准入门槛上提前规避可能出现的工程款拖欠风险;

2)另一方面,通过对施工承包商资金实力、工程业绩、风险应对能力等多方面的审核与评估,将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风险较大的企业排除市场业务范围,从而强化建筑市场中施工承包商的整体企业实力,防范和避免出现农民工欠薪问题。

综上,对于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包工头的行政司法整治活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只有在制度层面,通过相应的制度保障作用,才能从根源上有效防范和避免相应风险因素的出现,从而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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