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大病救助政策

如题所述

一、独生子女大病救助政策
(一)纳入条件:
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户籍在本市;
2.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仅指癌症)
3.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扶助项目及标准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2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一)纳入条件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范围的条件参照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即: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户籍在本市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
享受一次性救助的还需子女是1972年8月15日之后出生,且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子女出生时间有限制,二是必须依法领取了光荣证)。
(二)扶助项目及标准
享受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养老补贴: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2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区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3.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养老金补贴。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养老金补贴。
4.独生子女父母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入住政府指定的具有医疗保障的养老机构,按标准缴纳费用。费用标准超出其享受的特别扶助金、生活补贴金、养老补贴金以及其他政府补贴的,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部分(不含医护费用和伙食费用)给予不低于10%的优惠;低保家庭给予不低于50%的优惠;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或无收入家庭个人承担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一)纳入条件
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范围的条件参照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即:
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户籍在本市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享受一次性救助的还需子女是1972年8月15日之后出生,且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子女出生时间有限制,二是必须依法领取了光荣证)。
(二)扶助项目及标准
享受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养老补贴: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区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4.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养老金补贴。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5.独生子女父母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入住政府指定的具有医疗保障的养老机构,具体办法参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一)扶助项目及标准
1.父母双方死亡的,由区财政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区级财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相关规定
1.双女家庭享受一次性救助,应依法持有《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独生子女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又重组家庭的不享受该项救助。
3.子女未满18周岁是指独生子女或者两个女儿均未达到18周岁。年龄按公历计算以实际年龄到达的当月为准。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一)扶助项目及标准
1.父母双方残疾的,由区财政给予7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残疾的,由区财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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