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没有土地,征收土地能分到钱吗

如题所述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定个数的子女。超生的子女是指超过法律规定准许生养小孩范围而额外生养的小孩。
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超生小孩的一般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一定处罚。所以,对于超生子女,如已接受了处罚并已执行到位,而且进行了户口登记的,应当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即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如处罚未到位,户口未登记的,则不应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的权利: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
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
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
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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