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

在这里请教各位一个会计问题: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工资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据实扣除(现在好象是800元吧,这个影响不大),同时也规定,产品的生产成本应当扣除。那么一个生产工人的工资,假设有2000元,这部分工资是要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的。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这个工人的工资来说,实际上应当扣除多少呢?是将其按生产成本全额扣除呢,还是只能扣除800元?如果只能扣除800元,那么在计算税法中可扣除的生产成本时,是不是又要调整其成本呢?
我想我已经弄明白了,感谢各位的关注!不过我真是不知道哪位的答案最好,还请各位评选!

个税的计算方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5-19
企业所得税中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另外用于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的安装等的人员工资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2个回答  2006-11-13
你理解的不对。实际操作时,先将已销产品的生产成本全额扣除,然后将实际工资调整为计税工资,再以计税工资为依据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将实际数大于计税数的部分,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5行、第46行),不调整产品成本。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6-11-1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损益表上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包括: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时,予以调整的金额;2、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予以调增或调减的税收金额。

你所说的工资问题就属于“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项目”。如:2006年度一个人月工资实际发放2000元,发放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全额处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所得税前多列支的工资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12-(960+1600)*6}864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由960元/人调整为1600元/人)。

因此企业所得税的计征基数不是企业财务利润,而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日常按照财务制度核算企业的盈亏,年度汇算清缴再对企业的财务利润进行调整,不需要对企业的帐务进行调整。
第4个回答  2006-11-13
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计税工资,税法是有规定的。2006年7月1日前,计税工资为960元/人,2006年7月1日开始计税工资1600元/人。
税务局对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根据你公司年平均工资入账人数*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12 算出你一年允许入账的工资总额,企业多入账部分则要求汇算所得税时调整增加。
计税工资是总核算的,不是如你所说的来区分什么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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