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水利部门修建河堤要求无偿占用已确权耕地,而不提供任何法律根据,理由一是上世纪80年代第一次确权时该块地不属于耕地,理由二是该块耕地最近对砂场出租过。我的理解是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发文鼓励以保持水土而开“四荒”,我们开荒2017年确权时确权就相当于得到政府认可,承包合同期限自1998年至2027年。另外,当时砂场将耕地周边掏空,政府无人曾经管过,不曾为农民保护耕地,租赁也属于被迫。同时,租赁给砂场在前,土地确权在后,这样政府有没有权限强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您好,就上述我表述的内容,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呢?
追答对不起,司法问题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