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过后有异议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1、公示期内以书面向公示部门提出;
2、需要实名提出异议,不能匿名。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
3、公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公示的特点
1、公开性。所写作的内容、承载的信息,都是要向一定范围内或特定范围内的人员公开出来的,是要让大家知道和了解的,具有较强透明度,不存在任何秘密和暗箱操作。
2、周知性。写作的目的,是为了让关注它内容与信息的人们都了解是怎么回事,从而参与其事。
3、科学性。公示的时间要科学合理,不但要反映公示的过程,更要反映出公示的结果,反映出群众的意愿。公示是事先的公示,不是事后的公示。公示的内容是初步的决定而非最终的决定。如果是最终的决定就必须在公示前言中加以说明。
4、民主性。公示的过程与结果,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都是有群众参与和监督,并为他们所认可的。
由上可知,公示期过后有异议的需要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向公示部门提出,公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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