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租房补贴怎么申请

如题所述

申请对象
符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包括佛山市户籍居民和新市民,且在本区有正规合法的房屋租赁行为的,均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申请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补贴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的,需实际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申请租赁补贴:
1.具有南海区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南海区有正规合法的房屋租赁行为。
(三)佛山市非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工作所在镇(街道)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本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因特殊情况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受理时要将直系亲属的信息进行系统登记和比对,并将直系亲属自有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4.申请人在佛山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时前一个月保持参保状态。
5.在南海区有正规合法的房屋租赁行为。
(四)新市民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工作所在镇(街道)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持本区居住证,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本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因特殊情况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受理时要将直系亲属的信息进行系统登记和比对,并将直系亲属自有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4.申请人在佛山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时前一个月保持参保状态。
5.在南海区有正规合法的房屋租赁行为。
申请材料
(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异证明,丧偶的若户口簿上没有相关证明需提交丧偶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4.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公交司机以及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拥有住宅、商业物业、停车位的提供租赁合同);
6.户籍在佛山市村(居)委会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交《个人宅基地建房及村股份分红查询证明》;
7.申请人在南海区内租住房屋的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2021年起,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权属人、租赁发票收租方不一致时,需提供权属人的委托资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予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佐证材料,但房屋符合居住条件且已在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
8.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卡)。
(二)佛山市非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异证明,丧偶的若户口簿上没有相关证明需提交丧偶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明;
3.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5.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公交司机以及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关证明;
6.申请人在佛山市连续三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已达退休年龄且在南海区从事一线环卫工作的,可提供其他商业险或申请前在南海区连续从事一线环卫工作满三年的劳动合同);
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拥有住宅、商业物业、停车位的提供租赁合同);
8.户籍在佛山市村(居)委会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交《个人宅基地建房及村股份分红查询证明》;
9.申请人在南海区内租住房屋的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2021年起,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权属人、租赁发票收租方不一致时,需提供权属人的委托资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予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佐证材料,但房屋符合居住条件且已在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
10.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卡)。
(三)新市民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异证明,丧偶的若户口簿上没有相关证明需提交丧偶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明;
3.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5.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公交司机以及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关证明;
6.申请人在佛山市连续三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已达退休年龄且在南海区从事一线环卫工作的,可提供其他商业险或申请前在南海区连续从事一线环卫工作满三年的劳动合同);
7.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佛山市南海区居住证;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拥有住宅、商业物业、停车位的提供租赁合同);
9.户籍在佛山市村(居)委会的共同申请人,提交《个人宅基地建房及村股份分红查询证明》;
10.申请人在南海区内租住房屋的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2021年起,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权属人、租赁发票收租方不一致时,需提供权属人的委托资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予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佐证材料,但房屋符合居住条件且已在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
11.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卡)。
上述所有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除身份证只提供原件核对外,其他应提交原件核对并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人将资料送户籍或工作所在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若申请人在本区从事一线环卫工作的,用人单位需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可由当地镇(街道)环卫管理部门核对原件并确认在南海连续从事一线环卫工作年限后,再将申请资料送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村居)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申请租赁补贴条件进行审查,并计算出申请人及其家庭每月应发放的租赁补贴金额,提出初审意见,完成初审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通过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和优粤佛山卡平台查询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工商、车辆、公积金、民政(低保)、社保、人才安居租房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申请材料和每月应发放的租赁补贴金额进行复核,提出复审意见。经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过程中如出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与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不相符或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不能配合查询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市住建局或区其他职能部门查询(审核时限以收到相关部门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租赁补贴审核情况在区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受理开始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有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结果应通过区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动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核通过及公示期满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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