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

如题所述

>起因:
      假如A施工公司和B设计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A公司是施工甲级设计乙级,B公司只有设计甲级没有施工资质,那么如何认定这个联合体的资质?
别急,先看法条。
分析:
《建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就低不就高”
      那是不是理解为A公司和B公司在施工上以B公司没有资质来论,在设计上以A公司乙级资质来论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样一来岂不是联合体招标要死一大半,如何凸显联合体优势互补的初衷呢?
      接下来我们再来研究法条。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第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如果根本就不是同一专业,比如一个是设计、一个是施工,就不能适用“就低不就高”原则,联合体资质按照各自公司的资质来确定。
      第二,如果说联合体各方有同一个专业的资质,比如A公司是设计乙级,B公司是设计甲级,但是AB公司有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设计只由B公司完成,A公司负责其他的工作,那么这就不属于“承担相同工作”那么也不能使用“就低不就高”原则,联合体资质应认定为B公司的甲级。
      第三,回到一开始的例子,可以认为在AB公司对设计、施工分工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其联合体资质可以认定为施工、设计都是甲级,且两家公司都要对对方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在同一个专业类别中没有资质的与有资质的企业联合体投标,但是没有资质的企业却为实际工作的单位,一般认为无资质或资质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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