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是对十二项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什么

如题所述

1、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7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2、定密责任:新《保密法》第12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3、定密不当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4、知悉范围确定责任:新《保密法》第16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国家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

5、发生泄密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6、查处不力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7条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拒不依法处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7、新《保密法》改“结果罚”为“行为罚”。该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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