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的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农村承包地的最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1、承包方式
(1)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并在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
(2)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2、承包期限
(1)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国家保护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土地承包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
3、纠纷调处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权益保护
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下,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承包期内
(1)承包方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获得补偿等权利,承担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等义务;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要依法承担违约、侵权等责任;
(4)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各地要按照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如下:
1、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互换
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5、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农民承包地最新政策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一定需要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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