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受理”,二是“立案”。
不论任何问题的报案都是要受理的,做笔录、接受报案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进行初步调查都是受理的工作范围;
当对受理的情况进行审查后,如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案件,他们会移送给其他执法机关处理,案件不属于违法的。
会作出不立案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属于他们管辖并有相应证据的,会立案调查(刑事案件称为侦查)。
少于500元的则不予立案,情形有很多种,时间也不同。
扩展资料: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
如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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