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再就业补贴

失业再就业补贴

关于大龄失业者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问题 一、关于大龄失业者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6]2号)规定,本市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市就业专项资金予以以下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大龄失业人员(女性35岁、男性40岁以上)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4050人员’’(女性40岁、男性50岁以上)可以享受补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社区就业补贴。“4050”人员参加社区就业,从事规定的20种岗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补贴,并按其应缴住院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额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贴(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 (三)灵活就业补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在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四)自主创业补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4050”人员参加社区就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可以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每人每月80元岗位补贴,其中被企业招用,可以享受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关于办理补贴手续问题。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6]6号)规定: (一)申领主体。用人单位招用、社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和社区就业的组织单位申领;灵活就业由个人申领; 自主创业由创业者申领。 (二)申领程序。申领主体向所在区就业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区就业办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同意,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主体帐户。 (三)申领时间。社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月申报,其他项目按季申报;对于超过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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