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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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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