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这两项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简介: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