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

如题所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

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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