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县长陈祥彬的处理意见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上诉人张琦因诉彝良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云06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行初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张琦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退还给张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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