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什么意思?需要出国吗?

如题所述

  一、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目前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是指国家鼓励的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

      办学方式

  一是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通过统招考试,填报志愿,毕业后分别获得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一是非学历教育项目,无须填报志愿,参加学校自己举办的入学考试即可。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中国农业大学与荷兰万豪劳伦斯坦瓦格宁根大学(原荷兰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合作举办园艺专业非学历项目)

  注意:就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若该项目未能获得教育部审核认证,即不能承认该项目所获学历。

      办学主体

  一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温州肯恩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

  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理学硕士;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归为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评估和管理一般由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进行。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二、不一定要出国的。

  合中外作办学学习形式有两种,学员可以在国内读书拿国内和国外两个文凭,也可以先在国内学习一段时间,然后再出国留学也行,出不出国要看项目的设定以及学生自己的意愿了,具体情况要根据考生所报考的学校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学生在选择中外办学时,一定要去查看自己所报考的学习班是否是合法审批的。如果不合法即使毕业,也无法获得在国内给予认可的相关证书。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公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范围显示,有七种证书不能认证:

  1.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3.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5.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7.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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