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什么情况可以抽回

我们家包括父母五口人1999年分到的土地责任田,三十年不变的承包合同到2029年合同期满。分地时土地使用证是分开的,就是父母一个本,我们另外三口人一个本,但户口簿一直在一起。父亲四年前病故,母亲户口迁到女儿市内处。今年村上要求抽回父母的土地经营权。请问这样合乎土地政策吗?
现在村领导已经把我父母的承包地分给了后出生儿童,请问我该怎么办找谁解决?另外辽宁省的各个市还有权另行规定此类问题的法规条文吗。乡里县里都支持村里的做法。我已经找到了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2006年修正中规定承包人死亡的,应由法定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耕种土地直至承包期满。可不知道是不是市里另有新规定。

农村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也就是说在一个承包家庭内,不管人员的增加与减少,都不能调整该家庭的人口。

你现在提出的问题关键是你父母和你们不是一个家庭,如果不是一个家庭,就要看你母亲的户口问题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三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因你父亲病故,你父母这个承包家庭就只剩下你母亲了,这便要看你母亲是否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1、迁入市区的市;2、是否全家;3、是否转为非农户口。按你所反映的情况看,只符合第二条(即全家,你母亲作为土地承包的家庭只你母一人),其余两条不知是否具备,如果其中只要有一条不具备,村里就不能收回你父母的土地。

另外,如果村里不能收回你父母的土地,建议迅速与你母亲合为一个承包家庭,以免今后你母去世后又为此涉及到村里收回土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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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8
看看承包法吧: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2个回答  2010-05-18
只要土地还在耕种,土地承包期内就不得抽回。
第3个回答  2010-05-18
如果女儿是非农户口,你母亲的户口迁移属于投亲靠友,那么收回你父母的合乎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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