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包括父母五口人1999年分到的土地责任田,三十年不变的承包合同到2029年合同期满。分地时土地使用证是分开的,就是父母一个本,我们另外三口人一个本,但户口簿一直在一起。父亲四年前病故,母亲户口迁到女儿市内处。今年村上要求抽回父母的土地经营权。请问这样合乎土地政策吗?
现在村领导已经把我父母的承包地分给了后出生儿童,请问我该怎么办找谁解决?另外辽宁省的各个市还有权另行规定此类问题的法规条文吗。乡里县里都支持村里的做法。我已经找到了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2006年修正中规定承包人死亡的,应由法定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耕种土地直至承包期满。可不知道是不是市里另有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