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

行政诉讼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法院应与书面回复吗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有无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法院应怎样处理?如不同意,是否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最高院的<解释>中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是,实践中法院多列第三人没有错误,而如果少列了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就会发还重审,所以你提的问题还很少遇到.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一般都会允许其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如果认为需要有第三人的话,就可以直接在起诉状上列上第三人,法院不会依职权去掉的.
如果出现你所说的情况,我感觉原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或者第三人提出申请,法院如果不允许,应当下书面决定,该决定应当可以复议.但没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也极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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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9-06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不是当事人所能决定的,不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追加第三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在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视为申请追加第三人,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决定不予追加的,告知当事人即可,没有上诉权利。
第2个回答  2010-05-21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
可以由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法律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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