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双丰林业局供热厂规定:报停必须让四邻签字,请问:国家、省,市供热条例是这么规定的吗?

如题所述

国家没有出台供热条例,黑龙江省执行《黑龙江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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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03
兔子不拉屎的地方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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