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1-25
我觉得这种约定因为违法而无效。
做一天就应该有一天的工资的。
假设这种约定有效的话,会造成这样一种结果:公司招人,约定不满15天不给工资,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答应了,然后公司在第14天辞退,不发工资,劳动者只好空手走人。不合理。
哪怕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花钱给员工培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员工在转正之前走人了,也不用赔偿约定的服务期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想要辞职,只需要提前3天告知就可以了。如果他没有提前告知,那么他有过错。单位要提出证据说,因为你没有告知我,造成我多少损失了,可以要求赔偿。但是该给的工资还是得给。
用人单位永远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需要保护。所以法律是偏向劳动者的
前面那位“张勇”专家,你一上午在这个板块复制别人的答案回答了多少问题别当别人看不到。枪手也没你这么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