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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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建筑防水工程技术取得了明显进步,表现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发展,标准渐趋完善、法规相继出台,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等。同时也应看到,房屋建筑渗漏质量通病仍未彻底解决,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标准、法规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法制意识不强、管理监督不力等,从而使防水工程质量仍然难以得到保证。有鉴于此,本文对实施标准、法规的重要意义作一论述,期望得到有关方面重视。
1. 《标准》解读
1.1标准的定义与作用
标准的定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表达形式。根据上述定义,在我国凡是正式批量生产和交换的工业产品、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都必须制定《标准》,并贯彻执行。1989年4月我国颁布了《标准化法》,为各类标准确立了法律地位,明确了依法执行标准的义务,以及违反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和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1.2 《标准化法》规定的《标准》等级
·国家标准。它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用技术要求,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技术要求,通常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它是在全国某一行业内实施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一行业范围内统一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对某一事物的专用技术要求,通常制定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它是在某一地区范围内实施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通常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它是在某一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的标准。对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制定严于这些标准的标准。
2. 建筑防水领域的标准
建筑防水领域中的标准主要有:防水材料标准(产品标准)和防水技术规范(包括质量验收规范)两大类。前者属于生产领域中应遵守的标准,后者属于工程应用领域中应遵守的标准。
2.1 制定产品标准的要素及其适用性
防水材料产品标准应立足技术规范要求,确切反映产品的使用范围,避免几类产品或不同原材料的产品纳入一个标准;制定产品的技术指标应注重反映产品的内在质量,定出检验规则及简便的试验方法;在现阶段应重视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
2.2 《规程》为施工服务
《规程》是《标准》的表达形式之一。在防水技术应用领域中编制规程的数量不多。目前正式发布实施的规程有:北京市地方标准(DBJ/T01-26-2003)《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包括屋面工程、楼面与地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大型施工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编制的《建筑防水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属企业标准)等。从目前形势看,一些兼营防水工程施工的防水材料生产企业,已开始重视编制企业规程(企业标准),这种企业规程类似工法,是集防水设计方案、材料选用及相应的施工方法于一体,进行综合配套研究制定的,其特点是:可以形成技术管理上的一致性,解决材料、设计、施工三者之间的配合与制约;弥补《产品标准》缺乏使用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方法较为原则;有利推广应用成套技术(卖系统);以工业产品说明书的形式,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这些特点无疑为保证防水工程质量创造了良好条件,是值得欢迎的。
3. 法规的形式与作用
3.1 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以上所述《标准》(规范、规程)属于技术管理范畴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而《法规》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贯彻执行的行为规则。《法规》的表达形式包括法律、条例、规划、规定、政策性文件等。因此,标准与法规的关系在管理上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1991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发布了一系列建筑工程领域(包括防水工程)的重要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其中主要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这些法规对推动建筑防水工程技术发展和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了重大作用。
3.2 法规与产品标准的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防水材料国家标准是为全国建设领域使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只是其中的一个领域。而且《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只是反映全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所能达到的平均水平,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同时,建设部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领域防水工程的重要性和为保证工程质量,代表用户利益,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形式,对材料或产品提出高于、严于或补充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也是符合国家法规的。
4. 建筑防水领域当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假冒伪劣防水材料横行市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调查分析,一些地区市场销售和在住宅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合格率仅为25�40%,选用品牌产品、高中档类防水材料甚少,导致渗漏隐患加剧,最终受害者将是广大用户和购房者。众多防水专家对此十分堪忧,认为这些状况已不属于技术问题,而是管理问题。防水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为防止渗漏需要综合治理,10年前建筑防水工程界曾倡导推行防水工程质量保证期制度,《建筑法》也规定了屋面、墙面防水及需防水的楼地面工程实施保修期,并把防水工程的质量责任交给施工单位承担,但因其权利与义务不统一,执行效果很差。通过近几年市场形势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较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法规政策不到位
在建筑防水领域中政府发布的法规与政策文件不能算少,但因宣传不够,法规意识淡薄,不能认真贯彻执行,且较多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2 对《标准》(规范、规程)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设计软弱无力,较多设计人员受开发商干预,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规范,把选用防水材料的重要职责让给建设单位决定,从而为假冒伪劣防水材料进入市场大开方便之门。
4.3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
当前,工程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在建筑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较多不熟悉建设领域应执行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更多的是受利益驱动,无视规定自行其事,其不良行为已成为影响防水材料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黑白合同〃;实施无底价竞标、不实行招标、恶意压价;认同假冒伪劣防水材料和放纵无资质、挂靠资质、低素质的施工单位进入工程。
4.4 缺乏监督机制
从执行《产品标准》、遵守《技术规范》、贯彻《法规》政策,以及市场运作等方面都严重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不负责任乃至*行为等问题。管理不力,缺乏监督机制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
5. 结语
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已刻不容缓,归根结底必须依法行政,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大力维护《标准》、《法规》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市场监督与执法力度,保证市场具有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唯有做到这些才能促进建筑防水事业的进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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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嗯,只能给你一些资料了,论文还是自己写比较好啊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

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约400多个规范性文件。

 (1)行政管理关系
 (2)经济协作关系
 (3)民事关系

初步发展时期(1949~1956年)
 1950年12月:《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规定》
 1951年3月:《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 1951年8月:《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指示》
 1952年1月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 1954年6月至7月:《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
 1955年:《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
 1956年6月:《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

 1957年至1959年的¡°大跃进¡±时期
 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
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

 自1978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一大批部门规章。
 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设法律体系规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

 1995年底,结合当时和今后的立法任务,建设部制订了¡°九五¡±立法计划,以保证建设立法的有序进行。
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是我国建设立法硕果累累的时期,据统计,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3部,建设行政法规15部,建设行政规章88部,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则有400多项。

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
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

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三个方面,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组织、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

具体包括:
①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②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③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
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范围为已竣工和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及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根据需要确定检查范围。
重点是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五个方面及工程建设中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建设行政处罚的方式、方法、步骤的总称。
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3 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行政机关告知三日内)

(听证的7日前)

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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