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民房地基怎么量方

如题所述

盖民房地基的量方,就是丈量东西和南北长宽的长度(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四邻位置,由建房者与相关人员共同丈量,无疑异。
盖民房地基量方的具体丈量与计算,只是整个程序和工作的开始,重要的是需由
建房者申请,逐级评审和批准。
下面是
自建民房建筑面积与产权的相关规定的例本——
第一,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相关事项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市区(县)乡(镇)村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否
  现有家庭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申请人关系婚否是否农业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请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间数拟选地点
  (村内外)旧宅基地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东西长米耕地平方米
  折合平方米其中:
  南北宽米非耕地平方米
  四至
  签字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平面图比例尺:1:500村民代表意见年月日
  村委会意见(盖章)年月日乡镇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
  国土局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局长意见(盖章)年月日
  审核人:年月日
  主管局长:年月日
  县政府
  批示(盖章)年月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号
  说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第二,城区自建房需知
关于加强县城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下称:县城)住宅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县城长期以来私人自建住宅泛滥和土地闲置势头,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住宅消费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县城建设上品位、上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阳府〔2005〕5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管理办法如下:

一、加强县城住宅小区的规划管理

县城住宅小区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按照市府办《关于禁止在市区切块卖地自建住宅的通知》(阳府办〔2005〕2号)和市府办《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的要求,从发文之日起,新增城市建设用地或规划为商住的建设用地,开发单位必须遵守规划管理,一律不得切块卖地、分散报建和建设。

二、加强县城私人自建住宅的建设管理
(一)对经规划批准的县城住宅小区,要严格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管理、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并依法纳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符合规划的,县城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临路边的自建住宅地(国有建设用地,下同),已缴交闲置费并经批准延期动工的,必须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县城30米以下城市道路两侧临路边的自建住宅地,已缴交闲置费并经批准延期动工的,必须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经县政府批准属于特殊情况除外)

(二)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报建动工建设的自建住宅按现行报建收费标准执行;2013年6月1日起报建的自建住宅按规定的报建收费标准执行。

(三)对县城私人自建住宅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报建开工建设或未竣工的,县住建部门分四种情况处理:一是对超过文件规定的期限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按文件的要求不再办理报建手续;二是对已办理报建手续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对已办理的报建手续作过期处理;三是对未在文件规定期限内竣工的,视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四是对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报建动工的,暂不予办理报建、建设手续,由政府有关部门在其用地上进行绿化或建设公共设施。

三、加强县城私人自建住宅产权登记管理

对县城范围内的私人自建住宅,房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产权登记关,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私人自建住宅,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建立健全职能部门管理机制

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县城范围内,如发现给违反本文第一条规定的私人自建住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仍违规进行切块卖地、分散报建和建设的开发企业,要依法依规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加强对县城违规建设私人住宅的情况进行管理。县监察局要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工作失职失察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五、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违法建设、销售“五无”房屋(无规划、无资质设计、无报建、无资质施工、无安全质量监督)的行为。对“五无”房屋,要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拆除,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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