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特点

如题所述


一、城镇女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知  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超过72%的女性对“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歧视有明确认知,并且女性的认知程度在各个年龄、各个受教育程度几乎均高于男性。其中,城镇“80后”女性认为“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属于歧视的约占3/4,不但比同龄男性高近2个百分点,而且比“50后”、“60后”女性高近3个百分点。超过75%的女性对“因结婚/生育而被解雇”歧视有明确认知,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70后”、“80后”女性对“因结婚/生育而被解雇”歧视的认知程度高于男性。同为“80后”女性,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比仅为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女性对“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和“因结婚/生育而被解雇”歧视的认知程度分别高14个和12百分点以上。即年龄越小,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知程度越强。
婚育将降低女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知程度。未婚女性对“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歧视的认知程度高于已婚者,已婚未育者的认知程度高于已生育者,已生育多子女的女性,对歧视的认知程度最低。在对“因结婚怀孕生育被解雇”歧视的认知方面,未婚女性的认知程度高于男性,已婚女性的认知程度低于男性,而且随着女性生育数量的增加,认知程度快速降低、性别差距不断扩大。
二、城镇女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经历  婚育不但是绝大部分女性生命历程的必经重要事件,而且还是为社会再生产劳动力、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劳动力市场,婚育却成了广大雇主对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重要借口,诸多女性因此而失去工作。
超过5%的女性曾经“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2%的女性曾“因结婚/怀孕/生育而被解雇”。据此可推算全国遭遇“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的城镇女性将高达743万以上,该规模超过了以色列总人口(742万人)。在“因结婚/怀孕/生育被解雇”的歧视经历方面,超过312万城镇女性曾经因婚育而被解雇,该规模相当于北京市东城、西城“六普”常住人口(216.2万人)的1.44倍以上。无论从女性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比例来看,还是从人口规模来看,就业性别歧视的严重性应引起高度重视。
未婚女性遭遇“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的比例最高。在“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的歧视经历中,城镇女性随着生育数量的减少,遭遇歧视的比例不断增加,未婚女性遭遇此类歧视的比例最高。虽然数据本身显示出城镇女性生育越多就越不受歧视的表象,但数据背后的时代特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多子女者绝大部分为50岁及以上女性,在其初入职场阶段,国家正处于鼓励女性就业的计划经济时代。而目前仍处于未婚、未育的“80后”女性,在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对就业性别歧视惩处不力的市场经济中,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雇主因女工生育增加其用工成本,就很容易以此将女性拒之门外,以至于未婚或已婚无子女女性遭遇歧视经历的比例最高。
在“因结婚/怀孕/生育被解雇”的经历方面,女性随着生育数量增加,被解雇的比例及性别差异不断扩大。有2.3%的生育多个子女的城镇女性“因结婚/怀孕/生育被解雇”,分别是有一个子女和无子女的1.1和1.6倍。此外,即使对于没有生育的女性而言,也曾有1.42%的女性因结婚或怀孕而被解雇,该现象不但严重侵犯了女性婚姻、生育的自由,更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和生育保障权利,致使很多白领女性深深地陷入“到了婚龄不敢结婚,结婚后不敢要孩子”的尴尬局面。
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女性的基本权利。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既需要正确看待女性婚育的社会价值,又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三、隐形性别歧视普遍存在
女性就业在当今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状况呢?李秋芳指出,调查资料显示,在城镇居民工资收入中,女性整体收入只有男性的71%;而在乡村,这个比例更低,只有59%。在科技、教育、卫生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中,就同等职位而言,女性的工资只有男性的80%至90%。由此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对于女性就业多少存在着一些歧视。而这种歧视很多时候是隐形的,不易被人发现。
从影响上看,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显然会给女大学生带来不小的压力和负面影响,还可能助长部分学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更严重的是,这种性别歧视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使全社会的人才流动不畅通、劳动力资源配置失衡,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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