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的职权是什么?

如题所述

清朝统治期间,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最稳固、最发达的朝代,它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与具体,也是历代所不及的。

理藩院,清初设立的八衙门之一,是专理少数民族重大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下设理刑司,负责对各少数民族犯罪者的审判。理藩院的出现是司法管辖深入、体系严密的表现,也表明了清代对少数民改司法管辖的加强。

凡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案件,先由该地区上层统治者审判。例如,内外蒙古地区的案件先由扎萨克听断,无法决断时,再报盟长审理,仍不能解决,再报理藩院审理定案。理藩院除执掌各少数民族的上诉案外,还派出司官会同扎萨克一起审理。重案须报理藩院核查,罪至发遣者,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死罪也须要经“三法司”会审定案。

清朝设理藩院,作为中央一级审理少数民族案件的专门机关,使得中央直接参预和决定各少数民族内部的法律纠纷,从而加强了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司法管辖,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巩固了统一多民族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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