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有: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的,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视为撤销
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不溯及既往

【答案】:C、D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A选项说法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B选项说法正确。C项“视为撤销”的说法是错误的,撤销意味着具有溯及力,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一般无溯及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这意味着仍有溯及既往的可能性,故D选项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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