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国家奖扶政策

如题所述

扶助对象为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奖扶的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扶的标准
(1)独男或双女户每年960元(每月80元);
(2)独女户每年1200元 (每月100元);
(3)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 的每年享受1560或1800元。(符合特扶条件的纳入特扶)
从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其中一条不符,即可否定。
(1)户口条件:奖扶对象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在奖扶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对象应同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此作为户口界定依据。(户籍改革后户口簿显示居民户口的,需当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改革前其户口性质的证明)
(2)年龄条件:当年满60周岁。本年度奖扶对象,出生日期在1963年12月31日之前即可。
(3)子女数条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再婚夫妻的子女分开计算。
奖扶特别规定: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双胞胎或多胞胎除外),无论是否违反计划生育,现存子女数符合的,均不纳入奖扶。
(2)年龄条件:当年满60周岁。本年度奖扶对象,出生日期在1963年12月31日之前即可。
(3)子女数条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再婚夫妻的子女分开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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