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

如题所述

违法的。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行为;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医师执业证书》行为;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行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制售假药及药品采购、销售、库存管理混乱等行为;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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