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21条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这是此次答复最大的亮点。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实践中,非举债方可以通过收集日常生活开支明细等证据,证明共同生活的实际费用以及说明无对外举债之必要,从而将款项用途的举证责任交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之目的。2、坚持厘清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以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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