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如题所述

近日,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派出业务骨干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开展规划执法行政处罚业务知识培训。

      此次培训主要就国土空间规划违法的行为、规划执法权责事项、自然资源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等有关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进行了专业性的政策解读和问题分析。对于群众通过12345热线反映的涉及规划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热点问题,课上也进行了解读。
      课上对涉及规划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2.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 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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