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是什么?

如题所述

1、什么是“特岗”

“特岗”,全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2、农村教师特岗实施地区范围

2006-2008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2009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3、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其他专科学历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及党校学历不予受理。

(2)未就业或经本人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须出具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

(3)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5)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4、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上岗任教。

5、事业单位特岗福利待遇

(1)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896万元的标准拨付。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896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工资支出。其他津贴补助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同时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人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聘任期为3年,鼓励期满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

(2)聘期结束后可留在当地任教。

(3)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帮助。

(4)可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6、岗位安排有什么

特设岗位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初小学校,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

7、户籍档案怎么处理

(1)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和档案的管理,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

8、服务期满,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1)公务员招录优惠: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大学生。

(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

(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实质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一种,不是单独的一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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