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第七条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

  (四)设施管理维护计划。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需要延期占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期限。第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设置设施。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规范和标准,并予以公布。第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大型设施设置等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第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需改(扩)建、迁移设施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掘道路手续。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拆除费用。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县(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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