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
2.然后把起诉状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居住地法院,并缴纳立案费;
3.搜集证据等待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有句话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论语中孔子也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意思是当父母真有错时,也得委婉劝止,如果意见不被采纳,仍然要恭敬不加违抗。
上面咨询的未成年人,说父亲母亲都不愿意支付生活费,显然遇到了不是的父母,仅仅“几谏”是没法纠错了。
这种情况下,作为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吗?
答案是肯定的,在实体权利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论是否离婚;从未成年子女角度而言,父母不支付抚养费,有权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这一点,明确规定在民法典1067条第1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但问题在于,从程序性权利而言,如何启动诉讼?
我们知道,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也就是其本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通常需要由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体现在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而关于监护人,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实际情况是父亲或母亲一方不尽抚养义务,那么向法院起诉不会成为问题,由父母另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代为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即可启动诉讼维权程序,法院受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基本都属于这类情形。
不能说抚养费纠纷案件全部属于这类情形,是因为,如前述咨询情况,当父母双方均不支付抚养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如何启动诉讼便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显然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一方面在情理上不现实,另一方面,法律也不允许出现原告代理人和被告是同一人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变更监护人,民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当出现父母双方都不尽抚养义务的极端情况时,认为应当等同于该条规定中的没有监护能力,应允许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变更监护人。
也就是,未成年子女起诉父母双方主张抚养费之前,需要由民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先行提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之诉,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后,才可由新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
以下案情摘录自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2396号判决书,以供直观了解此类情形下的诉讼路径:
被告王某系原告母亲,2002年5月3日始,原告因父亲去世,一直与祖父母一起生活至今,生活起居全由祖父母照料,抚养费用也全部由祖父母承担,被告未尽丝毫抚养义务。期间,原告上幼儿园、学校读书的费用全部由原告祖父母承担,原告患病后,也都是由祖父母陪同前往上海、杭州等各医院进行治疗,而被告未承担过任何抚养费用。原告祖父母多次向被告主张抚养费、医疗费等,但均遭到被告拒绝。2015年6月,为维护原告权益,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监护人的资格,改由原告祖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现今判决已生效多日,但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抚养费及相应医疗费等。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由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拒不负担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的诉讼。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