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这些税费优惠可以享受吗

如题所述

来自:中国税务报微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注册市场主体1.63亿户,比2012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1亿多户,年均增长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到1.09亿户,达到历史新水平。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 ~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半征收部分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题]
个体工商实体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管收藏方式如何,都可以享受。
2.提前缴税就可以享受了。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税收减免:
减免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1-50%)。
4.减免税应在相应业务收入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栏号中填写,并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征税范围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率,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享受优惠税率。
[政策依据]
003010(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限额征收和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题]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按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数征收、退还增值税的办法。
每个残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在县适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有按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每月安置残疾人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残疾人不少于5人(含5人)。
2.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1.困难行业的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和铁路运输五个特困行业;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及服装业、纸及纸制品业、印刷及记录媒体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及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及录音制品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和娱乐业、17。上述行业中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雇工的单位,按照企业办法缓缴。
2.疫情严重地区所有以单位投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属于困难行业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至2023年底,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1年。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
2.疫情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企业和单位。
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相关问答:2023年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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