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报销保教费怎么办

单位不给报销保教费怎么办

单位不给报销保教费,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保教费,指公办托幼机构和小学附设学前班收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教费的报销方式如下:
1、子女入校内幼儿园的,由幼教中心(幼儿园)根据职工子女在园实际月数、报销标准进行统计汇总,将《幼儿园保教费报销登记表》交中心校区计生办审核,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计生办邮箱。计生办审核汇总,报财务部审批后,按名单将报销金额支付到职工本人工资卡上;
2、子女入校外幼儿园的,由职工本人将幼儿园开具(务必用“发票联”且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电子发票(首次报销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在编职工证明),按财务要求样式粘贴到《山东大学财务票据粘贴单》上,首页发票正面下方空白处填写上本人姓名、工作单位、工号、手机号等。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报销范围,在职事业编制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学校不予报销。由于经费列入当年预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跨年度报销。第二条 报销标准如下:
(一)个人缴纳保教费高于330元/生、月的,按165元/生、月报销;低于330元/生、月的,按实际缴纳保教费的一半报销。
(二)2021年8月(含)前享受历下区保教费减免政策的,若个人缴费未超过330元/生、月,按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一半报销(如:入校内第一、二幼儿园缴纳172元/生、月,则报销86元/生、月,入第三幼儿园缴纳165元/生、月,则报销82.5元/生、月);2021年9月(含)历下区取消减免政策后,按165元/生、月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