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对个体工商户(双定户)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六条双定户开出发票的经营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全额计算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实行储税划缴的双定户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先按核定的税额划缴税款,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核定税额的差额部分由双定户另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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