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如题所述

1.内设机构:办公室 督察协调处 政策法规处 财务处 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综合处(应急与辐射处) 自然生态保护处 水生态环境处 大气环境处 土壤生态环境处 科技监测处 组织人事处 机关党委
2.直属单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武汉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 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武汉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 武汉市环境信息中心 武汉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武汉市辐射和危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武汉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中心) 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级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做好排污口管理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有关协作机制。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配合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六)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的主要职责:
1、检查、监督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标准。
2、参与制定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环境保护规划及计划,并负责批准后监督实施。
3、负责辖区污染源的调查和污染源排放申报登记及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做好辖区内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并实行污染集中控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4、负责辖区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组织实施,协助市环保局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审批和管理。
5、依法对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督、管理、依法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
6、负责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生态环境的保护,协调并监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加强其风景资源和自然资源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防治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生态环境局就是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生态环境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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