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湖北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如下:
(一)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1、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3、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1、正常分娩按128天计发;
2、难产的,增加15天,按143天计发;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30天计发;
5、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按45天计发;
6、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
生育津贴领取方式:
1、首先需要生育人员所在单位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上办理,如果查询到费用金额后,就可以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结算单(加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
2、享受津贴的员工就可自行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3、生育人员领取拨付到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费用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制卡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
综上所述,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根据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使用者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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