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与我签劳动合同,工作14个月,将我辞退,怎么赔偿

如题所述

1、赔偿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2、另外支付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有12个半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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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21
未签劳动合同已达14个月,你再在享有的权利如下:
1、要求公司取消辞退,继续让你工作。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如果你接受公司的辞退,那么,
第一,公司必须向你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第二,公司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3个月工资)。
第三,公司如果未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缴社保。
第四,公司应向你支付一个月左右工资的代通金。
以下是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5-28
按1+11×2+2=25月的工资
第3个回答  2014-05-28

追答

按《劳动法》八十二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第十条,《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剩下的看图参考。

第4个回答  2014-05-28
最好请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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