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二者的性质、实施方式和效力不同所以并非二者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体原因如下:
从性质上来看,会计职业道德主要是从品行角度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作出规范。依据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其它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实现形式来看,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程月累,约定俗成。其要求的是“应该”评价使用的范畴是善和恶,是一个价值判断。
从保障机制来看,根据前面所述,会计职业道德是种约定俗成的规范,因此缺乏对裁定执行的保障。
至于会计法律制度,则是:
从性质上来看,会计法律制度从工作业务角度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作出规范,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规定。它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愿望和意志,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从实现形式上来看,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度的,其实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法律制度要求的是“必须”,评价使用的范畴是对和错。
从保障机制来看,根据前面所述,会计法律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并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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