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条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一)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的;(二)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三)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正在进行相同内容鉴定的;(四)超出本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五)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危险性未排除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不受理的,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
(三)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正在进行相同内容鉴定的;
(四)超出本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危险性未排除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不受理的,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