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1.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
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2.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共用的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_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法律依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第二条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 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 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