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保护等级的划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林地分级管理,主要是考虑林业本身的特殊性。林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森林资源的形成是一个在不断消耗中积累的漫长过程。林地分级综合考虑了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林地生产力等因素,同时充分利用我国现有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结合国家生物质能源林基地、速生丰产林基地、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等,科学地划分了4个保护等级。 一级保护林地,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任何生产经营性活动和改变林地用途。主要是指国家的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等,不允许任何经营性的活动。二级保护林地,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生态健康状况。三级和四级保护林地,要依法经营、合理利用。严格禁止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的性质、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或保护等级。

法律依据:《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 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 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有的林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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