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茶水间烫伤也算工伤,你怎么看?

上班在茶水间烧伤也按照工伤处理。与传统的工伤观念是有所不同的。越来越周全的工伤体系被一步步完善和加固。对此你有什么想法呢?

一、上班茶水间烫伤也算工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正确的。毕竟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喝水也是工作中正常的行为。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个人对抗风险的能力在降低,给予劳动者更多的职业风险保障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二、该案中,劳动者能获得多少工伤赔偿,主要看烫伤的严重程度。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可以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的,则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拿到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伤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伤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三、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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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31
周全的工伤体系可以更好的维护员工们的权利,我认为是一件好事。

上班茶水间烫伤看似应该是员工个人承担主要的责任,其实我认为不然。我认为主要是在公司中发生的工伤、只要是因为为公司服务、为公司的利益而奔波发生的伤害,都应该纳入工伤体系的,公司都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的。

传统的工伤的概念,百度百科是这样解释的: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我觉得这样对于工作人员或者说是因为工作受伤的人来说,特别不公平。

现在的工伤体系越来越完善,其实更多的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性的象征。很多爱岗敬业的工人,特别是一些工作狂,会把自己的一切精力放在工作上,这样的员工不再少数。员工将自己的青春、将自己的时间全部都奉献给了自己热爱的事业、自己工作的企业,为企业创造了高额的利润,这不是仅仅工资就能回报员工的。我认为,更多的应该是一种保障,工伤体系,或者说是工伤赔偿应该就算其中的一种。这种保障,可以让员工更加死心塌地的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创造利润,将自己的才能发挥到极致。

员工跟企业的关系,说的不好听一点就是各取所需的关系。企业需要员工来工作,为自己创造利润;员工呢?员工要依靠企业赚钱,来养活自己,还有实现自己的价值。工伤体系的完善,不仅对员工来说是一件好事,对企业来说,也是一件好事。我们应该加快工伤体系完善的进度。

完善工伤体系,维护了员工的权益,同时也使企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举双手支持!
第2个回答  2016-12-31
也许,乍看很荒谬,但细细学习相关条例,你会拍案叫好!

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具体解释空间弹性大,分歧多。

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则做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内涵和外延。比如,“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即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加点和职工主动加班加点都应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范围,增加了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的内容,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如出纳员到银行办事,销售外出跑业务单位等。而“工作原因”不仅包括你对着的电脑或是图纸的时间,还包括在工作过程中的正常需求,诸如上厕所、喝水等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参加单位安排或者组织的篮球赛、文艺汇演。不包括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聚餐或是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资料来源于网络)

所以说,上班期间茶水间烫伤确实是工伤,你想啊,如果相关的茶水用具安全,也不会出问题呀,确实是雇佣方的责任。细化了的《意见》,让责任更明显,雇主无法推诿责任,雇员无法撒泼耍赖。拿下班路上出事故距离,算不算工伤?条例具体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比如,上班顺路送孩子上学。将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纳入到工伤保障范围,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对工伤保险“三工”要件的适当扩大和合理延伸,体现了人文情怀。但是,“上下班途中”也应当强调“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不能无限制、无条件、无原则滥用此类适用情形,否则有悖良好初衷。
第3个回答  2017-01-01
很合理,毕竟是工作过程中受伤的,理应算是工伤。

在以前就有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但是期间的有些词让人觉得模棱两可,语意模糊。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什么才是“工作原因”,哪里算“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具体是几点到几点,原文条例都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产生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导致实际工作中分歧较多。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让公司转空子,使得普通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

而在2017年1月1日将要实行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则具体对原版《条例》的“名词解释”做了细化。“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这样人们就明确了自己的责任,让大众职工有了更好的保障。
 
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老板要求你加班的时间;你在下班后主动留在单位加班的时间。工作原因:上厕所;到茶水间打水;参加单位安排或者组织的篮球赛、文艺汇演。不包括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聚餐或是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如出纳员到银行办事,销售外出跑业务单位等。上下班途中包含的路线:顺路送孩子上学;下班顺路买菜;下班去父母家。

这样一看你的生活所经历的所有事情都有明确的规定解释,现在中国人的生活变得好了,生活水平高了,人文关怀就尤为重要。

这个政策的出台。让人觉得很安心,感觉自己的生活被加了一个全面的护盾,让人感觉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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