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需要走哪些流程,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一、破产的基本流程: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二、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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