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伤残抚恤金标

如题所述

2022年8月1日抚恤标准提高中央最新消息
2022年8月3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公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而提高抚恤标准的对象有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而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军残优抚标准表
军残是指残疾军人,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这些人员每年都会发放残疾抚恤金。而2022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新军残优抚标准表如下:
1.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162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1156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106900元/年。
2.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0522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9877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94190元/年。
3.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因战抚恤金标准为9232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8597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79770元/年。
4.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因战抚恤金标准为756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6768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61620元/年。
5.五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因战抚恤金标准为5910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5120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47110元/年。
6.六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因战抚恤金标准为461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4329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36230元/年。
7.七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因战抚恤金标准为3478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30840元/年。
8.八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因战抚恤金标准为2196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9910元/年。
9.九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824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4510元/年。
10.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281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0850元/年。
此外,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3691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3141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29280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是36370元/年。
可以看出,参战七级残疾(含七级)以下提高幅度为8%,七级以上提高幅度为9%,由此也看出今后抚恤金提高幅度奖项参战人员倾斜。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2、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3、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4、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5、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6、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7、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8、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
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提至每人每月645元。
9、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10、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